为进一步加快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做好监督检查重要事项工作,促进学校重要事项工作的规范化,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督促检查,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以及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对重要事项开展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
二、本规程所称重要事项,是指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重要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招生录取、科研经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校办企业和国有资产等领域的重要事项。
三、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应坚持依规依纪、客观公正、查纠并举的原则。
四、督促检查内容
对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执行规定和程序情况、履责情况、遵守工作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
五、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工作启动
根据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学校领导指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一定时期监督工作任务的需要等情况,启动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工作。
六、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工作程序
经纪检监察处务会讨论研究并确定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成立相关督促检查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报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七、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与现场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根据实情,可以适时抽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参加会议、组织座谈、个别谈话、发放问卷、审核备案、提出监督意见、受理检举举报违规违纪问题等形式开展督促检查。
八、督促检查结果处置
督促检查报告经纪检监察处务会讨论研究后,按以下情况形成处置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对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发《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问责;对于存在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等组织处理;对于涉嫌违规违纪的,按问题线索“四种”处置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对于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九、工作纪律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十、本工作规程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