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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     来源: 广东海洋大学    点击:

      为规范出国人员审批程序,加强出国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分类
出国人员分公派出国人员和因私出国人员两类:
      (一)公派出国人员
公派出国人员是指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部门选派,或经学校批准、以公费(或资助)等方式出国的在编人员。一般包括留学、援外工作、研修培训、考察访问、学术交流、文化交流、商务洽谈等人员。
      (二)因私出国人员
因私出国人员是指非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委派,教职工自筹费用(或资助)出国的在编人员。一般包括留学、研修、探亲、访友、结婚、奔丧、处理产业、工作、定居等人员。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须于出国2个月前持申请书、国外正式邀请函和对方提供报酬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出国任务和经费来源等情况,报相关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申请人全部出国材料,并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办理出国手续
      (一)申请人须持《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准假或登记手续,核算应交的出国保证金、违约金和保险费等费用,并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出国期限超过2个月的人员还须与学校签订《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申请人持《审批表》、《协议书》等全部出国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出国手续。因私护照的申请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导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方可到本市公安局办理。
拒交保证金和服务年限违约金者或拒签协议者,学校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三)出国人员须到保卫处办理出国备案手续,并接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行前安全教育。
      四、期限与管理
      (一)教职工一般应在学校工作满3年方可公派出国。出国进修6个月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学校服务2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进修。
      (二)教职工一般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限才能申请因私出国,且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研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者须提交保留公职或辞职申请书,保留公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因私出国超过3个月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学校服务2年以上才能再次提出3个月以上的出国申请。
      (三)出国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抵达留学(工作)所在国后,1个月以内将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告知原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在国外期间,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情况,保持与学校的联系。
      (四)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期限,按期回国返校工作。因工作(学习)需要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一次。出国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能延长期限,确因特殊情况的,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出国时审批期限,且只能延期一次。
      (五)公派出国人员(在规定期限及延长期内)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期的,探亲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探望父母、子女的出国人员或探望因私出国人员的配偶,探亲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探亲假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探亲应尽量利用寒暑假时间,寒暑假计入探亲假内。
      (六)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及经学校批准延长期限内,学校保留出国人员编制。
      (七)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除寒暑假外,因私出国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八)出国人员申请辞职,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结清费用并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辞职手续。
      五、工资与待遇
      (一)利用寒暑假期出国且出国期限在学校规定假期内的人员,学校可照常发放其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公派出国人员,除第五条第(一)款外,从出国的下月起,暂停发放工资。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返校工作的,学校补发其工资(不计息、不退税差)。经学校批准延期且按期回国的,只发放规定出国期限的工资,延期期限内的工资不予补发。擅自延期的,出国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三)上级部门或学校选派援外工作的人员、因公出国研修人员,若对方(或上级部门)提供报酬的,学校不再发放出国期间的工资,否则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四)公派出国1年以上人员的配偶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其工资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试行)》(校人事〔2007〕4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五)因私出国人员,除第五条第(一)款外,从出国的下月或准假之日起,停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一切待遇,不予补发。
      (六)出国人员在学校不予发放工资期间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七)出国人员按期返校工作后,从工作之日起薪。
      六、保证金、违约金与保险费
      (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出国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应向学校交纳保证金。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出国2个月以内的不交纳保证金,出国2(不含)至6个月的交纳保证金1万元,出国6个月(不含)至1年的交纳保证金2万元,出国1年(不含)至2年的交纳保证金4万元,出国2年(不含)至3年的交纳保证金6万元。
获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等上级资助派出的人员,保证金按其有关规定交纳。
      (二)在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允许出国,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出国的,还应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三)因私出国人员须缴交出国期间的保险费。
      七、办理回校手续
      (一)出国人员按期返校后,一周以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交回因公护照、提交出国总结报告,并领取回国返校证明和财务报销审核表。
      (二)出国人员持回国返校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办理退回保证金、违约金及补发工资等手续。
      (三)出国人员持《审批表》和财务报销审核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出国人员到保卫处办理回国备案手续。
      八、回校服务年限
      (一)出国留学或研修人员回校服务年限按《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培训暂行规定》(校人事〔2008〕4号)执行。
      (二)公派出国工作人员:出国工作6个月以内者,回校后增加服务年限1年;出国工作1年者,回校后增加服务年限3年;出国工作2年者,回校后增加服务年限5年。
      九、逾期人员管理
      (一)出国人员无特殊情况逾期超过1个月不归者,原则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由人事处通过其亲属或者经济担保人书面通知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与学校清算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二)对出国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违约金不予退还,其档案按有关规定转送湛江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由经济担保人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支付档案管理费用。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回国期限者,按出国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经济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及保留依法追究出国者违约责任的权利。
      十、其它
      (一)出国定居和非援外工作人员或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原则上只能以辞职方式办理出国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出国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学校出具由我国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书,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法律纠纷或意外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四)出访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五)除特别注明外,本规定中的所有数值都包含本数。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审批表.doc


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