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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     来源: 广东海洋大学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学校办公用房,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粤财资〔2014〕5号)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校资产〔20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统一调配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和院系办公用房。
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包括机关、教辅、后勤、产业等单位(部门)的党政人员办公室及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机要室、文印室、资料室等服务用房;院系办公用房包括院党政团人员办公室、系办公室及文印室、学籍档案资料室、会议(接待)室等服务用房。
      上述办公用房的面积按照室内实用面积计算。
      第五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我校机关办公用房和院系办公用房各级人员使用面积标准适用省级机关省直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正厅级30平方米,副厅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以节约为原则,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和调整,既要遵照国家规定,又要考虑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改造成本,同时兼顾部门内功能性用房的设置,避免因过多改造而造成浪费。
      第七条 人员办公室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置
,包括通过人事部门聘为管理岗位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职工;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在主要履职场所设置办公室,其他地方不再保留办公室;无编制单位和人员不配置办公室。
      第八条 负责保管全校性日常档案资料或物品较多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档案资料室,专房专用;除校长办公室外其他部门不设置专用文印室;机关各部门及教辅单位的会议室应尽可能做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各学院下属的系配置系办公室1间,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根据系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并按照科级以下人员的标准配置。
      第十条 各学院的文印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按全院教职工和学生总人数核定,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配置额度不超过50平方米,超过1000人的部分,按每人0.01平方米在50平方米的基础上累计计算配置面积的上限;负责全校公共课教学的单位的档案室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的会议室(含接待室)面积结合学院教职工人数和房源情况,控制在50-150平方米内。
      第十二条 教辅单位的办公用房按照机关部门的办公用房标准核算,其业务用房根据需要核算。
      禁止将单位和部门的业务用房用作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其办公用房面积按照机关部门的配置标准执行,对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校有企业不做具体规定,但使用学校房产资源的企业,应按市场价格缴纳资源使用费。
      第十四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由学校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办公用房,也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出租和商业经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办公用房的完好,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办公用房的维护与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现有场所扩建、改建原办公用房,不得破坏房屋的现有结构及外立面,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定额配置范围内办公用房的维修由后勤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用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办公用房使用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