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活动管理,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学术环境,根据教育部、中宣部和广东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术活动是指在校内举办的以自然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会议,会议有实质性内容,目的明确,有多人参加,包括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沙龙等形式。
第三条 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政治纪律。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术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师生的利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传播错误思想观点,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各主办单位(部门)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学术活动的正确导向。
第五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会一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部门)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提供经费的职能部门审核后,其中属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送党委宣传部审批,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属于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会议的,送科技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涉及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属于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的国际性学术活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规定及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费的职能部门和科技处审核,送对外联络处复核,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主办单位(部门)在报批学术活动时,应对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主讲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监督。
第八条 在组织举办学术活动的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第九条 学术活动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学术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条 学术活动经批准举办,可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通知和按规定进行宣传;未经批准的,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主办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部门)要做好主讲人的接待和学术活动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校科技〔2014〕4号)、原《广东海洋大学举办教学类学术讲座实施细则》(校教务〔2014〕99号)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和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广东海洋大学学术活动申请表.doc
附件2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