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分类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不遵循教学规律或违反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现象;教学差错是指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影响面比较窄,未造成较大过失的现象。
第二条 视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界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随意减少课程学时,删减教学内容达1/4以上的。
3、擅自停课、缺课的。
4、教学准备不充分,上课无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5、需要进行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的。
6、不按要求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
7、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在阅卷评分过程中收受学生礼物,徇私舞弊的;上报成绩与考核的实际成绩严重不符的。
8、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制作,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9、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的。
10、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学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10000元以上的损失的。
(二)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的。
2、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3、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的。
4、由于主观原因,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程表时,漏排或排错课程,造成教学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界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随意减少课程学时,删减教学内容在1/4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的。
3、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的。
4、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5、未经院(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代监考的。
6、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教师不负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的。
7、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和主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的。
8、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生产劳动、毕业实习无实习大纲、计划或指导书的。
9、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学生实习所在地,影响实习进行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10、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10000元以下损失的。
11、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书。
(二)管理类
1、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2、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的。
3、贻误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或者错处理、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交试卷(A、B卷)不及时或者有误,或管理人员制卷有误,造成一门课程考试中缺试卷达20份以上的。
5、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给学生缓考或补考的。
6、由于院(系)漏订、误订教材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7、由于基础设施(如桌椅、水电、床铺)不齐全或维修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在一周以内的。
8、由于组织不力,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用具不能及时采购、安装的。
9、教学设备损坏,在已经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界定为教学差错。
(一)教学类
1、不按时上交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表等教学基本文件或上课时不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表的要求讲授,但尚不至于影响教学效果的。
2、不论何种原因,讲课时出现错误、精神不集中或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闲谈,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时上下课,上课迟到在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内的。
4、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而影响学生实验,或未按实验室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影响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未造成意外事故的。
5、教师上课携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上课接打电话。
(二)管理类
1、不按时或不按要求编制和上报教学任务通知书、教学工作表、教师工作安排表,影响教学安排的。
2、上课时间,由于个人的主观原因致使课室(含教师休息室)开门不正常,上下课铃声不正常或无铃声,课室、实验室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课程表、考试安排表、停调课通知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级、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或冲突的。
4、未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的。
5、监考人员不服从安排或在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6、学院在安排提前考试时,未按规定把考试安排送教务处备案的。
7、考核时,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既定的考核时间、考场的。
8、在学生学籍处理过程中,为学生说情的。
9、由于主观原因,致使教学文件、教学资料、试卷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破损的。
10、正常工作时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第六条 由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具有多样性,凡未在本办法所列之内的将视具体情况参照而定。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发生后,责任当事人应主动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责任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应主动督促责任当事人填写“登记及处理表”,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积极配合教务处调查事实。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教务处会同事故发生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有关领导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在查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处理
第九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者,责任当事人当年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由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把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教务处;若一学年内连续发生教学差错,要由本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教务处。
第十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全校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评定、行政职务晋升。
(二)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出现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解除其岗位聘任。
第十二条 对造成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以及受行政处分者,按照学校校内津贴分配有关规定扣发校内津贴。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一式五份,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各一份。处理意见同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教师调动、职务晋升及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拒不检查错误者,应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凡在教学上造成严重影响,学校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的,可记为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责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湛江海洋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界定及处理办法》{湛海大(教)字[200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