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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04    作者:外国语学院     来源: 外国语学院    点击: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转专业氛围,促进教育公平和促进学生特色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根据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规模。原则上,每个专业申请转出与转入学生数分别不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在校生数的10%,且转入专业不得增加新的班级,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条 坚持教育公平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组织转专业,确保制度公开,结果公开,程序公开,确保机会均等,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原则。充分考虑学生志向,学业表现及其他需求,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应按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专业报到入学就读,应在该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发文,不得在包括入学前的各环节擅自变更就读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因病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确认。此项不适用于体检时弄虚作假者;
(四)“双百工程”实验班学生可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
(五)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可按规定确定就读的具体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就读完本科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已被或应作学业警告或退学的;
(五)低录取批次向高录取批次转或转出专业不符合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条件的;
(六)转出专业的班级人数过少或转入专业班级人数过多;
(七)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跨学科门类申请转专业,转入学院考核认为不具备修读相应专业条件的,不批准转专业;
(九)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十)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十一)在校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而原专业停招或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在相近学科专业就读。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七条 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七人组成,成员包括院长、学院主管教学及学生工作领导、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订转出、转入学生遴选办法,报学校批准公布后实施。转出、转入学生遴选办法应明确学院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运作机制,包括对申请转入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考核方式(比如笔试考核科目,本专业学科基础课不少于2门,其中,跨学院学科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考核,其他由专业所在单位组织考核)、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并聘请考核专家等。学院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对学生转专业理由、学业成绩、思想道德表现、笔试和面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分、排序,确定同意转出、转入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学校和各单位需优先安排确因疾病或国家政策等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 为确保学生学习的有效衔接,学校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办理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一)各学院在第八周将各专业可转入及转出学生数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于教务处网站公布。
(二)学生应于第九周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妥善处理异议后,于第十周将审批表返还学生。
(三)学生应于第十一周将转出学院批准后的审批表送交转入学院。经转入学院统一组织考核,转专业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第十五周将拟接收学生的转专业审批表送教务处。
(四)各学院于第十五周将批准转入的学生名单通过电子办公系统报教务处,第十六周教务处汇总并于教务处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分管学籍工作领导,相关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第十八周学校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各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同意转专业的结论。
(六)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对转专业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可从互联网访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第十九周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八)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供学生查询。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学生申请转专业在未获学校批准的情况下,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十条 依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学生如未获得转入专业必修先修课程学分,则需降级。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则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修读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严肃追究转专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纪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若学校其他文件涉及转专业的条款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