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三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资格进行复查。校医院负责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学生证等校内证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适宜在学校学习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凡具备注册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未注册者不得选课,不承认及登记考试成绩。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天为学生缴费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资助,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获批准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
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否则以缺课论处(缺课1天按本人课表学时计,下同)。
第七条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缺课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后2天内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请假手续见第五十三条第三、四款。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第五十九条办理,缺课按第八十三条办理。
第八条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弹性学制
第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的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4年,专科(高职)生可延长2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本条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而被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
第十三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为0绩点;不及格折算0绩点。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学生所在学院都应计算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在校生至多参加4次考核。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重考1次。除取消考试资格者外,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在毕业学年(第七、第八学期)第12周前申请可跟开课班级参加考试1次,成绩性质为重考。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总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重考。
各学院对学生的缓考申请应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十九条 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并以班为单位向所在学院报名,学院负责审查并将汇总后的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报名资格。学院根据教务处复审后的学生名单签发重考证,学生凭重考证参加考试。重考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同一课程考核时间内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重考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申诉。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
(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
(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的。
除因病短期请假者外,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它课程学分替代,只能结业后修读相关课程;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病请假(未达到休学要求)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申请可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关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重考还需携带补考证、重考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参加考核。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或“作弊”。
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或学校其他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属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但绩点仍为零。
学生对未参加过补考、重考且已及格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再次参加该课程考核,以最高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开课学院负责将修改后的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开课学院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果学生本人或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作毕业资格审查前,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课程考核,并如实记载国家考试成绩,但成绩性质(补考或重考)不变。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的考核成绩、品德评语、出勤、奖惩等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
第五节 课程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八条 课程选修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历年来未获得学分课程累计不超过18学分的学生,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6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其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考核成绩。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四)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修读相应的课程模块。一般情况下,修读专业方向人数达到25人及以上时才可以单独设班,且须保证分班前后班级数量不变。
(五)原则上,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至少有25人、全校公共任选课至少有30人方可开班。
第二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免听与免修。
(一)学生修满以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通过自学达到了本门课程的要求,经申请,缴费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理论课准予免听,并记为该门课程成绩,但仍需参加课程的实践环节学习和考核。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下的,不批准免听。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一般不得多于3门。
(二)学生在外校已修过同专业同层次某门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对所学内容进行审核,达到我校相关课程教学要求者或学生通过我校相关课程考核者,准予免修。未达到要求或未通过考核者,不得免修。
(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需于第16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听、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受教务处委托,组织免修、免听课程的考核。
(四)被作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准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学业警告后继续修读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时,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核实,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在学生按规定参加该课程实践教学且及格的前提下,学生可通过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参加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六节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第三十二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条件下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
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修读其他专业规定的课程,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本科学生在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的同时,修读了另一学科门类所属专业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获得相应学分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于第一至第三学期所修读本专业课程(含任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以上,且无考核违纪或作弊行为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时间为第五至八学期。
第三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学生于第四学期第8-9周向所在学院递交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同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审批表》或《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初审,于第四学期第13周前将初审结果送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于第16周前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修读和放弃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第五学期第1周周三前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财务处一次性交清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费,持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凭据及录取通知书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和上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修读资格。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把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所修专业学分要求分别送学生所在学院、财务处和教务处。
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学生若中途自行放弃或被取消修读资格,已修读课程的学费不予以退还,按学分退还尚未修读课程的学费。未缴费或未办理缓交学费申请的,不允许修读,擅自修读的不予以登记成绩。
第三十六条 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修读基本原则:
(一)修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上课。修读人数少于20人的原则上不开班,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学生插班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
(二)原则上,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教学安排避免与第一专业教学安排相冲突。如果上课时间冲突,按实践环节优先的原则调整学生个人的学习进程,调整的优先顺序如下:本专业的实践环节、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实践环节、本专业的理论教学、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理论教学。学生凭教学安排表向有关学院和任课教师请假,经同意后可免听相冲突的理论教学内容,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所免听的理论教学内容由学生本人安排时间自修,并按时参加考核;未在原安排时间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另行安排参加。
第三十七条 按以下原则对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期间,本专业未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取消其修读资格;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未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取消其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资格;
(二)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期间,考核作弊或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取消其修读资格;
(三)每学期末,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根据课程考核成绩对学生继续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不合者,取消修读资格;
(四)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作为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分或公共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期间的学籍管理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学生在本专业未获得毕业的情况下,其学籍管理在其原所在学院;学生本专业已获毕业,则其学籍管理(包括本专业的学籍材料)归入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测评按本专业进行。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本专业的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学位授予及各项评比;
(三)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年限,应于毕业当年的5月底前提出申请,获批后可延长1年。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需参加学校安排的有关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需经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有兴趣,且确有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此项不适用于体检时弄虚作假者;
(四)“双百工程”实验班学生可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就读完本科第4学期或专科第2学期及以上的;
(三)不符合国家关于转专业、转学规定的;
(四)已被或应作学业警告或退学的;
(五)转出专业不符合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条件的,如高考分数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则须降级;
(六)转出专业的班级人数过少或转入专业班级人数过多;
(七)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跨学科门类申请转专业,转入学院考核认为不具备修读相应专业条件的,不批准转专业;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
1.以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校医院签署意见。
2.以就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以专长(特长)申请专业的,须提供专长(特长)的证明材料。
4.对于跨学科门类转入含有设计、制图等课程的专业,须降级。
(二)转学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转出院校推荐,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申请转入学校的本省其他院校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一般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为利于学生学习,学校每学年只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和16周前受理校内学生转专业申请,学期结束前或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校发文公布结果;跨校转学必须在每学期第12周之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其余时间学校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四十三条 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二)省一级招生办公室签署的新生录取审批表;
(三)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
(四)最近3个月内的体检表;
(五)操行评定意见书;
(六)转出(入)院校审核意见;
(七)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八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伤、病休学且治疗期较长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时间不得超过4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疗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准予休学;
(四)休学学生的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在校期间服兵役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复学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认学生自行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不予考勤、考核和记载成绩。
第五十条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停止各类奖(助)学金的评比与发放,户口一般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当年,学校将按规定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有的行为和一切事故均与学校无关。
第五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按时回校申请复学。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提交复学申请时须附有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一级出具的关于该生在离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的证明,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学生复学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且与离校前所修课程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复学后转入就读班级相同。
第九节 鉴定、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每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经师生民主评议,由班主任在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民主评议意见以及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写出评语,经学院审核后存入学生档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毕业时,对其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鉴定。具体做法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勤及请假办法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一律以缺课论;
(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否则均以缺课论;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1周及以上的须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及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
(五)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1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休学。
第五十四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对学生缺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以便学院检查督促。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节 书面警示、学业警告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负责统计本院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对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14学分的学生给予书面警示,并送教务处备案。统计未获得学分课程时不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
第五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7月份)后,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自入学起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5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并跟随下一年级修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审查后,将符合学业警告条件的学生名单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1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八条 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其学籍及学习作如下安排:
(一)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资格。在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时已通过的课程可作为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或公共任选课给予记载;
(二)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就读。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到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按转入年级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毕业资格审查也须按所转入年级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业警告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替代毕业资格审查所依据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对应的课程,若无相对应课程替代,可作为公共任选课学分。
(三)学生在收到学业警告通知之日起2周内,必须办理手续并到学业警告通知规定的年级修读,否则按退学处理。受到学业警告不打算留校继续就读的学生,必须于收到学业警告通知起的2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附有其家长同意的退学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经学生处审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退学;
(四)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必须修读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这些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一节 退 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本科生超过8年、专科生超过6年(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到第三次学业警告;
(三)因病需休学而未提出休学申请,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
(四)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六十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文件由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退学文件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为在校学习时间不到1年的退学者出具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书;
(四)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理手续和执意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指派专人护送离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节 肄业与结业
第六十四条 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操行评定为不及格者,或违反国家和学校法规制度,受到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学分者;
(三)毕业时,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六十六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十三节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八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六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双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并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对在校期间未修完双学位、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发给已修课程的学习证明书。
第七十条 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纳入当年毕业及就业计划。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符合毕业资格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十二条 因属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况而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法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毕业实习),可以在课程开设学期第2周内按规定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时间进行),考核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或结业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本人撰写提交专业技术报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专业技术工作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教务处复核无误,认定实习合格,经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因处分期未满而被定为结业的,期满后,需提交书面认识材料,汇报处分期的表现并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省,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需提交处分期间工作单位出具的表现证明,或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一级单位出具的关于该生在离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证明。
(四)因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2年内至多可参加2次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六)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七)结业生返校参加学习和考核,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自理。
第七十三条 对于我校具有学士授予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或经批准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的其他院校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被作学业警告的;
(三)考核作弊情节严重的,如替考、抢夺他人试卷、销毁考试试卷及其他证据、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
(四)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其它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证明书管理办法》办理。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警告期限为半年,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仅限考核违纪、作弊和上课考勤方面的处分),处分期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但警告处分期不得少于3个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表现不好,未达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给予延长处分期6个月以上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一学期内,根据缺课的学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缺课累计在12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
(二)缺课累计在13至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缺课累计在25至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课累计在37至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缺课累计在49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学院和教师组织的各种类型的考核,包括期末考试、期中考试、课堂小测验等,都应遵守考生规则和教师要求。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于考试违纪,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考试违纪且毁灭证据或谩骂、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考核违纪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八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下列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考核作弊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对因考核违纪、作弊未获学分的课程,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八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作弊且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第二次作弊的;
(四)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核或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对学生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达或拒收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后续问题参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十三条 书面警示、学业警告及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九十四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可申请退学或保留学籍。要求保留学籍的,可准予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其保留的学籍。不要求保留学籍或已获准自费出国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十五条 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处初审,教务处核准,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国留学学生教育培养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获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执护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历及成绩证明。
第九十六条 学校鼓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出国(境)或国(境)外学生到我校进行交流学习。出国(境)交流生的选拔及管理按《广东海洋大学本专科交流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3〕57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